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17〕007号
南澳县食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1932391131
地址:南澳县后宅镇市场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德良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2017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及水样监测发现,你单位排放废水中CODCr浓度为2720 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第一时段三级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4.44倍。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和(汕市)环境监测ES字(2017)第201700271050010201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规定的裁量标准“排放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以及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应缴排污费金额569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捌佰肆拾伍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汕头市农村信用社
账号名称:待结算财政非税收入款项
账号:9155310012279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裁量标准:“4、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