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17]006号
南澳县食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1932391131
地址:南澳县后宅镇市场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德良
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你单位未经我局批准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作业产生的污水只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经监测,排放废水中CODCr浓度为2720 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三级标准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0月7日前恢复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罚款肆仟肆佰捌拾陆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汕头市农村信用社
账号名称:待结算财政非税收入款项
账号:9155310012279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4日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