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17]005号
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2324Q
地址: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锐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7月6日,你单位在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金泰海湾”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时,没有按照限制施工时限要求,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7月6日,当事人同意接受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大写)伍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汕头市农村信用社
账号名称:待结算财政非税收入款项
账号:9155310012279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4日
附相关依据:
1、《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2、《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