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违改字 [2017] 001号
南澳县金澳湾冰厂:
地址:汕头市南澳县云澳镇三营部粮食仓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九篮
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产生的污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5月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南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