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跨海区违规捕捞行为,防范化解海上重大安全风险,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跨海区违规作业渔船证件拟注销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对象及期限
本次公告对象为我县专项排查锁定的12艘涉嫌跨海区违规作业渔船(详见附件)。
涉事渔船登记所有权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应充分认清跨海区违规作业的严峻形势和法律后果,切实履行船舶安全生产、合规经营、属地管控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开展渔船召回、核查整改及证件处置工作。在1个月公告期届满之后,对仍未返回原船籍港、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渔船,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推进强制注销程序。
二、主动整改处置路径
公告期限内,涉事渔船船舶登记所有人可自主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完成整改闭环:
(一)限期召回整改:立即停止一切跨海区违规作业行为,按期将涉事渔船召回我县指定港口停泊,全面接受核查、整改和常态化监管,严格落实渔船合规作业管理要求。
(二)主动申请证件注销:无法落实召回管控的,由船舶登记所有权人主动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正式提交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依法依规办理证件注销手续。捕捞许可证等证件注销后,该船舶永久不得从事渔业捕捞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三、法律责任及风险警示
(一)从严落实行政执法惩戒。对拒不配合整改、拒不执行召回指令的渔船,一律按照顶格标准实施处罚,形成刚性执法震慑。
(二)依法落实一案双罚与行刑衔接。坚持责任倒查、双向追责,对挂名登记、权责分离、企业持股经营(含法人、实际经营人股权分割经营)等情形,依法同步追究船舶登记所有人、企业法人、实际经营人相关法律责任。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海警部门开展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内部争议不得对抗行政执法。船舶存在挂名登记、私下经营协议、权责分割等内部民事争议的,均不得作为规避渔业监管、拒不召回、拒不注销、抗拒执法的理由,相关主体不得以内部纠纷为由拖延、抗拒、规避履行法定整改义务。
(四)从严管控违规出海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安排、操控涉事渔船再次出海作业、转移藏匿船舶、关闭或拆卸通导设备规避监管。一经发现,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将联动公安、海警等部门开展跨区域协同执法、海上拦截、立案缉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置。
四、有关要求
各涉事主体须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定责任,按期完成渔船召回或证件注销整改。对消极观望、拒不配合、顶风违规的,将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录入、行业约束等组合措施,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屡罚屡犯、问题反弹。
特此公告。
附件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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