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也是国家重要的公共资源。为保护国家水资源安全、维护我县正常供水秩序,保障公共供水设施安全及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现就非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偷盗水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在此呼吁全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用水、共同守护南澳珍贵的水资源。
一、常见非法取水及偷盗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供水条例》和《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一)非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包含私自凿井、利用历史抗旱水井取用地下水;取用水库、山坑、河流水等地表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取水行为。
(二)偷盗公共供水行为:
1、盗用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转供水;
2、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
3、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4、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5、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
6、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等手段取水;
7、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8、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取水供水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非法取水、盗水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禁止盗水行为。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居民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应补交水费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盗窃、损毁公私财物可依法处以拘留、罚款;情节较重的加重处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南澳县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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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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