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政策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工程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四条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项目的各项基础设施及项目区公示牌等。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及具体责任人。
(一)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项目镇(管委)水利部门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防护林以及项目区公示牌、工程标志等,由项目镇(管委)有关部门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管护。
(三)工程管护主体确定后,由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指定工作积极、责任心强的具体管护责任人,负责工程的管护任务,并签订管护协议。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
第六条 管护主体为项目镇(管委)水利部门的,管护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管委)负责。
第七条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的,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机制,正常损坏的,相关费用从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基金中支付;人为损坏的,对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第五章 管护责任
第八条 各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九条 各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条 项目镇人民政府(管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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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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