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贯彻纪委监委关于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生猪检疫和生猪产品加工经营法律法规,规范官方兽医履职行为,严格生猪和生猪产品检疫监管,集中整治生猪检疫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345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函〔2025〕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官方兽医管理、生猪产地检疫、生猪调运、生猪屠宰检疫、生猪产品经营加工,全面排查整治生猪检疫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生猪检疫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官方兽医及检疫管理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生猪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猪检疫秩序,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官方兽医及检疫管理有关人员方面
督促官方兽医及检疫管理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程,重点纠治以下行为:
1.人员管理环节:官方兽医未持证上岗,擅自脱岗离岗,伪造、变造、转借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出借本人账号或借用他人账号,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等违法违规问题。
2.产地检疫环节:不到场到点检疫出具检疫证明、“隔山开证”,为临床检查不合格、未佩带牲畜耳标、运输车辆和运输主体未经备案等不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条件的生猪出具“人情证”“关系证”,虚开、出售检疫证明;违反规定发放牲畜耳标、倒卖牲畜耳标;对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生猪不及时受理申报或不及时开展检疫,对符合检疫条件的生猪拒不出具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问题。
3.屠宰检疫环节:不按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为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包庇纵容屠宰场非法接收和屠宰未经检疫生猪和病死生猪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生猪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方面
督促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加工等生产经营主体严格遵守动物检疫和生猪产品加工经营法律法规,重点纠治以下行为:
1.生猪养殖环节:养殖场(户)出售未经产地检疫生猪、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出售病死猪等问题。
2.生猪运输环节:生猪运输车辆和运输主体未备案,运输、经营未经产地检疫生猪,运输省外调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问题。
3.生猪屠宰环节:生猪贩运主体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定点屠宰场非法接收并屠宰未经检疫生猪、与检疫证明目的地不相符的生猪、病死生猪,接收生猪未按规定落地报告,未按规定开展肉品品质检验,为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私屠滥宰生猪等问题。
4.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检疫监管责任体系。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行政、执法和检疫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要督促指导各镇(管委)明确承担动物检疫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和官方兽医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乡镇兽医机构,其主要负责人为检疫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编办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粤农农函〔2022〕933号)要求,配备满足防疫检疫工作需要的官方兽医,确保活有人干、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二)严格官方兽医管理。落实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实行官方兽医动态管理,对已不符合官方兽医条件、离岗不再从事检疫的,要及时注销其官方兽医资格和检疫出证账号。落实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强化官方兽医培训和考核,提升检疫工作能力。督促官方兽医严格遵守《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农牧发〔2024〕12号),规范持证上岗、现场检疫、检疫证明出具、出证账号管理等履职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开展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检疫收费、吃拿卡要、懒政怠政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的官方兽医,要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决不姑息,纯净官方兽医队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三)严格产地检疫管理。一是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的养殖情况,督促养殖场(户)严格履行检疫申报主体责任,严防未经产地检疫生猪出场销售。严格委托检疫申报管理,禁止未附有委托书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二是落实检疫申报受理审核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机构负责人审核检疫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三是落实现场检疫制度。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检查动物健康情况,查验相关资料、牲畜耳标、畜禽运输车辆与承运人备案等情况,严防养殖场(户)虚假检疫申报。四是加强证章标识管理。明确官方兽医的管理区域和出证权限,将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规范填写检疫证明;严格牲畜耳标入库、发放登记管理。五是落实检疫出证核查制度。乡镇、县级要通过检疫出证系统定期核查辖区内产地检疫出证情况,市级将定期分析、抽查各地检疫出证情况,对出证异常情况及时核查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四)严格调运管理。落实畜禽运输主体、车辆备案制度,对未备案的畜禽运输主体和车辆,不予受理产地检疫申报。严格落实省外动物入粤指定通道输入制度,严格对输入我县生猪的查证验物,严防省外未经检疫生猪进入我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五)严格屠宰管理。一是压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屠宰场(厂)屠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实行“谁屠宰、谁申报”的屠宰检疫申报制度;严格查验进场待宰生猪的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落实调运生猪落地报告制度,核查接收的外省生猪是否经过入粤动物指定通道的查验,严禁未经检疫生猪入场屠宰;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禁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场销售。二是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认真查验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实施同步检疫,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严防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场销售。三是强化屠宰检疫数据信息核查。建立屠宰企业生猪落地报告数、检疫申报数、实际屠宰数、出证动物产品数的关联机制,核查屠宰数、出证产品数是否和生猪落地报告数相匹配,防范违规调运生猪进入屠宰环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六)严格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禁生产加工和经营未取得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七)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严格实行检疫出证系统出具检疫证明,严禁手写或套打出具检疫证明。全面实行省内流通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证和动物产品B证)、调运出省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无纸化出证。完善动物检疫出证系统中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的基础信息,对货主、动物种类、用途、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实行“菜单式”管理。对检疫申报数与饲养场存栏数、屠宰检疫数与产地检疫数、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与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关联管理,健全信息系统智能预警功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八)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健全行政、检疫、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统筹监管力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以及生猪产品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从业人员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销售、屠宰未经检疫生猪,伪造检疫证明,销售、加工病死生猪,经营加工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汕头市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汕农农函〔2023〕171号)要求,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5月20日前)。各单位结合本职责任,制定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全面动员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5年5月)。全面排查监管责任落实、官方兽医管理、生猪产地检疫、生猪调运管理、生猪屠宰管理、生猪产品经营加工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6月-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强化官方兽医管理,强化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生猪产品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到位,及时堵塞漏洞,健全工作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生猪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1月)。全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动行动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生猪检疫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检疫监管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主管部门要落实牵头抓总责任,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卫生健康、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组建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方案,各负其责,上下贯通开展整治,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坚持唯实抓实,对问题不遮不掩、真改真治,做到问题排查到位、整改到位、漏洞堵塞到位,严防空喊口号、不见真章。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项督导、“四不两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属地专项整治的督促指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主动收集问题线索,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发现、信访举报及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线索和问题,一查到底,做到不护短、不手软、“零容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整治工作的指导,及时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部门协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问题线索移交等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加工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适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开展因食用生猪产品感染有关传染病的发现、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农业部门要及时开展追踪溯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在适当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主管部门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平台,通过发放宣传挂图、告知书等方式,利用检疫申报受理、监管巡查等机会,广泛宣传生猪检疫监管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加工等从业者自觉遵法守法,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要把握宣传尺度,严防私自公开发布情况,避免引发负面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