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下称粤农交平台)应用管理,不断规范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汕头市应用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坚持民主决策、应上必上、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原则。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通过粤农交平台公开交易,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实行保证金制度,统一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开设保证金账户,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等信息,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命令,不得以言代法,不得随意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单纯为追求集体资产资源溢价而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交易行为。
二、机构及职责
(一)县级机构及职责
1、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复核公开协商交易和续约交易项目立项申请,复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的相关投诉。
2、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核农地转(征)用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按职能对进入省平台项目的土地权属、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用地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4、县委编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镇(管委)机构及职责
各镇(管委)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牵头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工作,负责审核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监督交易组织和交易信息公开情况;调查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镇(管委)各有关内设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各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受理辖区内交易申请,按规定组织交易;
(2)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3)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档案管理、分析和预警监测;
(4)协助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培训工作;
(5)交易过程中出现弃拍、流拍、终止情况的,应当及时发布项目流拍公告、弃拍公告、终止公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组织开展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转交易,应当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情况,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三资”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如实披露交易标的信息,包括质量、权属等相关信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在未理顺权属之前的;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在未解除强制措施之前的;对农用地擅自非法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集体资产资源,不得组织进入粤农交平台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各镇(管委)和县有关部门分别进行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党政纪处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的面积、年限进行分拆,擅自将具有独立设计和概算、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单项工程,采取拆分等手段,以规避进入粤农交平台公开交易的;
2、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将禁止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进入粤农交平台交易,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申办粤农交平台交易的;
3、泄露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保密资料、恶意扰乱交易秩序,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
4、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竞得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与竞得人另行订立背离粤农交平台交易内容的协议;
5、超越职权干预、插手粤农交平台正常运转;
6、无正当理由阻扰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粤农交平台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7、不按有关规范流程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
8、不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徇私舞弊进行发包、出让、出租、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9、对应纳入粤农交平台交易而没有纳入的。
三、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交易品种应当进入平台交易,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拟交易标的物没有权属证明材料,属历史遗留的,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后,由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或承诺标的物权属,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具意见,可按程序上省平台交易。
四、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竞价交易
竞投人在粤农交平台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
(二)公开协商交易
一般适用于涉及公益类、民生类、事关区域经济发展重大战略项目等的农村产权项目,由出让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主要包括: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公开协商交易方式确定的项目;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三)续约交易
对于合同约定或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原受让方与出让方依程序达成续约的交易。主要包括: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在尊重农民意愿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由原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可按续约交易方式。
1、到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续租。
对于原来合同或协议约定明确的,到期不动产收归集体所有,原则上应收回重新进行公开交易。原租户要求续租的,在不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原租户的历史贡献及用地建设现状,结合当前租赁价格水平,由村居“两委”通过按规定评估,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经公示后,可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原租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仍未能接受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约定收回,重新按规定在粤农交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对于原来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自行建设厂房铺面物业到期的,原则上地上建筑物属农村集体所有。原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到期如何处置的,结合农村实际,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在不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置:一是原租户仍在正常生产经营,要求优先续租的,可以由村居“两委”通过按规定评估土地租金价格,拟定续租合理价格,制订土地续租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经公示后,可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二是原租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仍未能接受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约定收回,由村居“两委”提议,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规定评估的方式,评估地上建筑物价值后,与土地租金重新一并打包,按规定程序在粤农交平台上公开交易,协商处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对于原来属于非法占用的,应依法依规收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粤农交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
2、到期生产用房或厂房的续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出租到期的生产用房或厂房物业,可以适当考虑原租户的历史贡献以及搬迁成本等实际情况,原租户有意愿续租的,可以结合当前同类生产用房或厂房物业租赁价格水平,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经公示后,可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原租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仍不能接受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的,由农村集体按合同约定收回,重新按相关规定在粤农交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3、到期铺面等物业的续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出租到期的铺面等物业,如具体到期时间不同、每间标的不大等情况,可以适当提前集中合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过会议表决后,按程序提交粤农交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也可以根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由村居“两委”会议决定,提交粤农交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原租户有意愿续租的,也可以结合当前同类铺面物业租赁价格水平,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
(四)小额简易交易
合同期限较短、合同金额较小的农村产权项目,可通过简化交易程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面积5亩(不含)以下且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耕地、园地、滩涂、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交易项目;资产资源(不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估值在5万元(含)以下,且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含)的经营性资产项目;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交交易的,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必须通过招拍挂等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
(五)小额建设工程
使用财政拨款、农村集体资金或社会捐赠等资金进行的,工程费用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农村小额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经村民(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对于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农村建设项目,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于抗灾抢险等应急特殊情况下投入金额10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建设项目,向镇(管委)党委书记报告同意后可以先组织实施,但必须在项目实施后5个自然日内报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并在下一次村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
在粤农交平台关于采购、服务类模块上线前,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的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采购项目在小额建设工程模块进行交易。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类的服务采购项目,也可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五、交易准备
(一)合同终止或解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集体资产资源,需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前组织做好交易准备工作,避免出现闲置,确保新旧合同的无缝对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或因一方违约等发生合同条款约定解除情况而解除合同的集体资产资源,相应签订《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及时组织交易。
(二)制订交易方案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经民主决策程序制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方案应载明交易资产资源类型、规模、评估价格、标底、竞投人资格、交易方式、竞得者确认条件设定、合同重要条款等相关内容,方案和合同文本应由村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源评估制度
1、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1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进行自主评估;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原则上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有评估结果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后报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查备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评估成立的工作小组,其人员组成要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查备案。
3、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资源投资参与企业经营,数额较大的,应当事先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
六、交易程序
(一)公开竞价交易
公开竞价交易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议、民主决策、交易申请、审核发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网上竞价、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1. 项目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镇(管委)对交易项目提出申请,镇(管委)对项目进行预审。
2. 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民主决策。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合同等内容。
3. 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决策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粤农交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4. 审核发布。由镇(管委)组织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交易项目在粤农交平台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5. 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竞投人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保持一致。
6. 网上竞价。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竞投人通过粤农交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在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的竞投人为中标人。
7. 成交结果公示。成交项目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8.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竞得人签订合同。
9. 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二)公开协商交易
公开协商交易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议、民主决策、发布遴选公告、前期遴选、审核、复核、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1. 项目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镇(管委)对交易项目提出申请,镇(管委)对项目进行预审。
2. 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情况、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合同等进行民主决策。
3. 发布遴选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粤农交平台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和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4. 前期遴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公开协商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开展公开协商,初步达成交易意向。农村集体选择合作主体进行合作经营(包括旧村庄合作改造)的,意向受让方需不少于3家。
5. 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管委)提交公开协商交易申请,提请审核。
6. 复核。镇(管委)审核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复核。
7. 协商结果公示。协商结果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8.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受让方签订合同。
9. 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三)续约交易
续约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续约申请、民主决策、交易申请、审核、复核、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1. 提出续约申请。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原受让方一般应在原合同到期12个月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
2. 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对续约交易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3. 交易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续约交易申请。
4. 审核。由镇(管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续约申请进行审核。
5. 复核。镇(管委)审核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复核。
6. 签订合同。复核通过后,由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
7. 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四)小额简易交易
小额简易交易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议、民主决策、交易申请、审核发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1. 项目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镇(管委)对交易项目提出申请,镇(管委)经济发展办公室对项目进行预审。
2. 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将出让方申请进行民主决策。
3. 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决策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粤农交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4. 审核发布。镇(管委)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交易项目在粤农交平台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意向人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必须与意向人名称保持一致。
6.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由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定意向人签订合同。
7. 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五)小额建设工程项目
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议、民主决策、交易申请、审核发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线下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中标公告等流程。
1. 项目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镇(管委)对交易项目提出申请,镇(管委)对项目进行预审。
2. 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民主决策。
3. 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决策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粤农交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4. 审核发布。镇(管委)组织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交易项目在粤农交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能低于20个自然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要求、招标控制价、招标项目类型、招标类型、招标工期、评标方法、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和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5. 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竞投人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保持一致。
6. 线下评标。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投标人进行线下评标,可采取抽签、摇珠等简易程序确定施工主体,也可委托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评标,按评标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若同一项目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以及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本次项目招标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
7.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项目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8.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在30个自然日内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
9. 发布中标公告。合同签订后,在粤农交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中标公告。
七、监管管理
1. 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和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归集交易双方信息和承诺履行信息,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用警示制度。
2. 对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应当禁止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3. 竞投人或特定意向人认为交易方案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镇(管委)提出异议;镇(管委)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出让方应当修改交易方案,重新组织交易活动。
4. 在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投人或特定意向人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的,镇(管委)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竞投人或特定意向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提出复审申请。
5.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镇(管委)、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6.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镇(管委)或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投诉举报,镇(管委)或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7. 受让方或特定意向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管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已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追究行为人相应法律责任。
(1)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2)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交易完成并公示结束后,受让方拒不签约或不按公告约定缴交有关应付价款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由南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转入粤农交平台组织开展,2024年12月31日前南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停止交易使用。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镇(管委)要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镇(管委)实际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具体实施则和操作指南,并报送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本意见执行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五)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