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发证机关将依法予以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的规定,我县粤南澳渔42002、42025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现将该两艘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收回船网工具指标。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7日。
请渔民群众互相对照,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渔业管理股联系。
联系电话:0754-86816351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