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设立乡村振兴“资金池”实施方案(试行)
<2023-11-10 10:32 来源:本网发布机构:本网 【字体:

  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效益,扩大资金效能,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完善服务镇、村的工作机制,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21〕6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21〕12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设立乡村振兴“资金池”,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分区域指导、分层次推进,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省委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和市委的落实意见,坚定不移走“工业不上岛”,以发展精细农业、建设精美农村、培育精勤农民为主攻方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动文旅渔体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合作模式

  县政府设立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专项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并以不低于1:6的比例放大,撬动银行贷款,为涉乡村振兴项目单位、企业或农户提供贷款,在借款人办理贷款项目保险(担保)业务时提供保费补助,同时补贴借款人利息;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免抵押贷款;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的免抵押贷款项目办理保险(担保)。

  三、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我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南澳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党政办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县发改局及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为确保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有序、有效开展,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三方明确以下工作职责:

  (一)政府部门。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订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有关政策,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协调、推动并监督全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工作。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业务合作贷款协议;县财政局(县金融局)牵头组织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的遴选,报领导小组确定;各镇(区)会同驻镇工作队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

  (二)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南澳县范围内经营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职责:负责对经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推荐的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为评审通过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汕头市辖区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评估,并进行保后管理。

  四、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的遴选方式

  符合参加遴选的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可向县财政局(县金融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普惠金融产品类型、扶持乡村振兴项目的优惠条件、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保费的优惠程度等相关资料证明。县财政局(县金融局)牵头组织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的遴选,报领导小组确定。

  五、资金来源

  县政府连续四年从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每年拨付不少于500万元注入“资金池”,县财政局出具每年6月底之前拨付资金的承诺函,合作银行承诺每年提供注入“资金池”资金6倍以上的融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实施。

  六、资金支持方向

  (一)列入县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经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优先申贷实施;

  (二)在我县范围内,符合本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方向从事乡村旅游、农(渔)业种养、农(渔)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等农(渔)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普通农户以及为支持乡村振兴提供民生服务生态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非农业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县农(渔)业产业发展的政策。

  2.在南澳县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企业,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涉农经营主体(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普通农户需经核实开展实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符合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有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七、资金用途

  (一)用于贴息。

  (二)用于贷款企业、经济实体和农户补贴贷款保费(或担保费)。

  (三)发生逾期赔付时按约定政府应承担部分的资金。

  八、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保费

  (一)贷款补贴额度。同一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超过500万,超过500万部分不予享受补贴。

  (二)贷款补贴期限。对于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对于用途为休闲旅游观光、种养业、购置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农房风貌及乡村基础设施,农业设施如大棚温室水肥一体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水果等生长周期较长的作物种植的,贷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贷款利率: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项目为免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合作银行涉农信用贷款同期最低利率执行。

  (四)贷款保费(或担保费)和费率:保险期限(或担保期限)同贷款期限。合作保险机构开展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不高于借款金额的2.0%收取。

  (五)补贴借款人利息:本项目资金可用于贴息,贴息幅度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80%。

  (六)补贴贷款保费(或担保费):本项目资金为贷款企业、经济实体和农户补贴贷款保费(或担保费),补贴幅度为借款金额的1%(按贷款累计不超过500万的额度计算)。已享受各级财政政策性保险补贴的,不得享受保费(或担保费)补贴。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申请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项目所需资料一式三份。(1)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互相知会对方,共同启动贷款审核,原则上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2)收到申请资料的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将申请材料一份送交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区)对申请人的经营实体类别、资质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核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核审意见报送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该项目不列入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项目。

  (二)贷款审核。银行机构在与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申请人的尽职调查、独立审核,以及共同就贷款金额、还款方式、保险(担保)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贷款方案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申请人发放贷款时,应向南澳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补贴申请。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在完成放款手续后,于次月初将相关资料信息报送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申请扶持资金补贴。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借款人准入条件的审核意见,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审核,核实补贴金额无误后,在“资金池”中将补贴资金划拨至符合申报条件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将收到的保险(担保)费用补贴和利息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

  十、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

  (一)逾期赔付。在合作周期内,当发生贷款逾期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年度赔付总金额不超过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保险实收保费总额的180%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按照20%:80%进行风险共担;在年度赔付总金额超过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保险实收保费总额的180%后,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不再承担超赔部分的赔偿责任,超赔部分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赔付承担比例是合作银行承担80%,政府承担20%。

  (二)逾期追偿。当出现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要在贷款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报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逾期2个月起,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赔付后,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追回款项应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各自赔付的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三)逾期叫停。贷款逾期率、保险赔付率分别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计算,每月推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当乡村振兴“资金池”贷款逾期率达到5%或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叫停此项业务。

  上述逾期率指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以下统称为逾期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即某一时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上述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是指贷款保证保险赔付总额占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收入的比重。

  十一、风险控制

  各镇(区)、相关部门在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实施中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一是严把放贷关。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使扶持项目的选择更客观、更准确。二是严把监控关。对固定资产类贷款,合作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为主,将贷款直接划拨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并监控交易对手的账户,也可采用授信方式,给予借款人授信额度;对流动资金类贷款,合作银行应按其工作流程严格监控借款人账户。三是严把风险关。建立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和逾期叫停制度,当贷款损失发生时,各方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约定承担损失。设定逾期叫停红线,当逾期贷款余额超过规定比例时,银行暂停发放贷款。同时,建立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年度评估机制,于年初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四是严把绩效关。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在实施方案规定的限额内,实施差异化利率或费率。对项目绩效良好的借款人鼓励其在项目完成后继续申请贷款。对发生贷款逾期,产生不良信用的借款人,将视情况采取取消相关示范资格、各种涉农资金不再予以扶持等措施。

  十二、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贷款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人名单和不良记录借款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年度评估机制

  


附件

  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年度评估机制


  为确保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有序高效安全可控运行,根据相关会议精神,现制定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年度评估机制。

  一、年度评估要点

  (一)政策风险。贷款发放、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实施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二)产业风险。是否符合南澳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性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所属产业能否成为南澳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驱动力。

  (三)投资风险。是否会因贷款企业实力不足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落地实施;是否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完工,导致工程烂尾;是否会因经营管理水平有限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

  (四)社会风险。是否会因项目中止、项目延期等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五)效益风险。项目承诺的用工就业、预期产值及利税贡献等社会经济效益能否实现。

  二、年度评估负责机构

  南澳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由南澳县乡村振兴“资金池”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三、年度评估流程及监督工作

  (一)年度评估流程

  1.针对年度内列入县乡村振兴“资金池”贷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项目基本资料,报领导小组审定。

  2.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年度内列入县乡村振兴“资金池”贷款项目实施及风险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围绕要点“硬指标”评分,即政策风险、产业风险、投资风险、社会风险、效益风险各项内容是否达标,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二)过程监管

  1.采用项目诚信责任制,明确建设工期、资金投入、履约责任等,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并定期检查督导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相关奖惩机制。

  2.考察项目管理过程是否按照既定目标进行高效有序管理。审核新产品开拓、宣传的市场占有率是否逐步增长、达到阶段性标准。

  3.实施项目完工统一发放或按项目工期分期发放资金补贴机制,规避资金政策风险,同时对资金到位额进行实时监控。

  4.对政府投资激励政策的运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对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就业、产值和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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