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2-06-14 16:07 来源:本网发布机构:本网 【字体: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乡振组〔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镇(区)及村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资产清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分配合理、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由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结合实际情况,规范确定产权,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各有关镇(区)、村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工作任务

  (一)界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后续管理机制。主要包括:

  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使用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双到”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2.党的十八大以来,帮扶单位、镇(区)、村自筹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项目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3.2021年起,使用扶贫项目投资本金和收益转投其他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4.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业部门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项目资产,原则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鼓励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具体由县政府、各镇(区)组织研究审定。

  5.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渠道或其他渠道捐赠的社会资金,原则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鼓励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具体由县政府、各镇(区)组织研究审定。其中,2013—2018年社会捐赠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项目资产,由县民政局组织各有关镇(区)开展登记管理,2019—2021年社会捐赠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项目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各有关镇(区)开展登记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当地接受社会捐赠单位,对照扶贫资产管理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进行确权管理。

  (二)科学划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

  1.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和扶贫车间、作坊、物业、企业等形成的资产收益类经营性资产。

  2.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指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项目、投入形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捐赠的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3.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县相关部门要配合市级对口部门切实完善涉及扶贫“双到”、脱贫攻坚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整理符合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和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按照行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登记确权等管理工作。县、镇(区)、村三级要按照界定的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和类型,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形成情况,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在扶贫项目资产第一次确权时,原则上实际保留的、仍发挥功能的、确实形成资产的才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分扶贫资金投入未形成资产或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毁、自然消失的(如生物性资产消耗等),应在扶贫资金台账或扶贫项目台账记录在案并妥善保管,不纳入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管理。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根据省市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做好汕头市2021年度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确权到县、镇(区)的扶贫项目资产,尽可能按投入比例量化登记到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更有利于资产管理的,可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三)规范管理台账。县、镇(区)、村建立三级管理台账,资产信息变动及时更新,确保三级台账内容统一。在对扶贫资产科学分类和确权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形成信息、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及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产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方式等。资产管理台账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镇(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已建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每半年向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备案。相关行业部门加强指导,产权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结合年度资产清查,将扶贫项目资产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

  (四)落实后续管理责任。镇(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本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局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已确权为国有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行业部门协助清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本行业、本系统支持扶贫开发、脱贫攻坚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于涉及多个村或者多个镇(区)的扶贫项目,由上一级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五)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分类管理,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运营模式。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主体承担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鼓励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村集体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可从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中列支或由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产业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方式由相应的产权主体民主决策确定,应当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吸纳脱贫人口参与,产权主体、运营方双方应当签订运营协议或合同,明确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联农带农机制、收益分配方案、风险防控措施等,明确运营方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护责任。资产收益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在合同期内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应当由产权主体按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方式和责任。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六)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或签订的合同协议实施。对制度和合同协议未明确规定约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初次分配给村集体的收益,在二次分配时应当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倾斜,避免平均主义。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属于光伏项目收益,原则上按照《关于规范光伏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168号)文件精神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扶贫收益(税后)不能少于60%。项目收益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打卡到户,并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项目收益”字样。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七)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进行报废、淘汰、拆除、出让等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高位统筹、高位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各有关镇(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落实本地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权登记、公开、收益使用分配、处置等制度。各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原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抓好总结推广。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各有关镇(区)每年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一并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推广成功做法,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五、工作安排

  (一)调查核实。2022年3月底前,完成扶贫项目资产调查核实工作,做到底数清晰。请县各有关部门完成十八大以来涉及扶贫开发“双到”、脱贫攻坚等符合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调查核实工作,将扶贫项目资产台账(附件1)下发到各有关镇(区)、抄送县乡村振兴局,并组织开展登记确权工作。请各有关镇(区)于3月31日前将核实清楚的《南澳县扶贫资产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二)确权登记。2022年4月—2022年6月,对应纳入未纳入的扶贫项目资产完成确权登记工作。请各有关镇(区)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开展情况以及《南澳县扶贫资产登记表》报送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此后每年6月、12月将扶贫资产登记表更新情况向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

  (三)完善提升。2022年7月之后,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完善提升,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南澳县扶贫资产确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南农扶组〔2020〕16号)、《关于印发<扶贫资产管理相关配套政策(试行)>的通知》(南农扶组〔2020〕1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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