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17〕32号 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3-08 10:47 来源: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发布机构: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 【字体: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府办〔201732

 

 

 

 

 

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民政局反映。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7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汕府办2017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进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决策部署,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2.坚持应保尽保。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3.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4.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8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从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资产收益等方面入手予以精准帮扶,做到应扶尽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扶贫、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加强对象衔接

各镇(管委)要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保人不保户”问题,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镇(管委)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镇(管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各镇(管委)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要求,主动帮助没有户籍的贫困人员解决户籍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帮扶范围。

(三)加强标准衔接

县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镇(管委)县农村低保标准达到省扶贫标准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省扶贫标准的,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镇(管委)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对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上报县民政、扶贫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县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镇(管委)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重要保障,是一项重大的利民、惠民工程。各镇(管委)、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镇(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备案。

(二)开展排查整改

各镇(管委)民政、扶贫部门要在近期开展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排查发现的当地工作中存在的应保未保、“保人不保户”、“错保”、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不畅等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严肃落实整改。对符合条件人员要及时依政策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退,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三)建立沟通机制

各镇(管委)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录入,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县民政、扶贫部门每月必须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镇(管委)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四)强化考核监督

各镇(管委)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县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

加强镇(管委)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镇(管委)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未纳入或不符合条件违规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建档立卡扶贫范围情况反映至镇(管委),并积极引导、协助有救助需求的困难群众提出申请。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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