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5-08-12 09:34 来源:新华社发布机构:新华社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银保监发〔2021〕19号)、《关于印发〈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办〔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631”扶贫资金中安排用于承贷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承贷银行机构。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规模、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统筹扶贫资金,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不良率达到监管容忍度时,停止发放贷款,损失由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与承贷银行机构按照8:2的比例分担。

  第五条 根据建档立卡脱贫户实际贷款需求,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年度补充调整。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专户存储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广东南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澳县支行2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分别设立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八条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运作风险补偿金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参与管理风险补偿金。审议、批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经办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事项和风险补偿金划拨报告,对经办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注入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建立风险补偿台账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澳监管支局要结合信用户、信用村建设完善农户征信系统,加强农户信用评级结果应用,推动建立“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协调督促承贷银行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采取多种方式有效防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违约风险,尽量控制风险补偿金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 镇、村要加强对农户宣传教育,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审批、清收工作,严防违约风险。

  第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同时,要严格把握好放贷审批关,从源头上防止违约风险;及时加强对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跟踪管理。对到期贷款依法组织清收,必要时申请公安、法院采取相关行政、司法措施清收贷款。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为有效预防风险补偿金损失风险,当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达到5%时,金融机构应停止发放贷款。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承贷金融机构向脱贫户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按照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协议约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8: 2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金划拨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如遇市场原因,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承贷金融机构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的,经批准可延期两次。

  第十五条 对脱贫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村两级核实和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县域承贷金融机构评估后应认定为确无偿还贷款能力: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且未有合法继承人的。

  (二)借款人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灾经有关部门书面证明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没有其他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

  (三)借款人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或家庭遭重大变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关部门书面证明家庭没有其他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

  (四)借款人因非主观因素导致产业发展项目失败,致使借款人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关部门书面证明确无偿还能力的。

  (五)借款人因非主观因素导致产业发展项目失败,并经有关部门书面证明属实、经办金融机构调查评审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且经办金融机构持续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

  第十七条 实行“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查→风险补偿金拨付”的风险补偿金代偿流程制度。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违约代偿缓冲期结束后,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贷款本息损失提出风险金代偿申请,并据实填报《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附件1)、《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汇总表》(附件2),附借款人贷款追偿无望、贷款本息损失及相关证明材料、追索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核。

  (二)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借款人资格条件、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及相关证明与追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出具风险补偿金代偿文件,审批同意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代偿贷款本息损失。若审核不通过,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将申请审批表退回承贷银行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

  (三)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代偿档案管理制度。申请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累计还款情况证明。

  (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期通知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通知书等追索证明材料。

  (五)《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汇总表》。

  (六)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包含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出具的借款本息损失原因证明,医疗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出具的死亡、疾病、灾害情况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以上材料除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外须提供原件。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损失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风险补偿金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风险补偿金专户。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委托承贷银行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贷款本息追索,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银行和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广东南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澳县支行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期贷款的清收追缴力度,减少贷款损失。因自身违规放贷造成的贷款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澳监管支局、县财政局负责督促经办金融机构精准合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建立风险补偿金代偿台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承贷金融机构等单位每年要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贷款对象、村委会、镇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诚信记录,造册建档,作为推进下一步工作的依据。定期召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联席会议,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及贷款损失追索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镇及相关部门要对风险补偿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风险补偿金代偿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以及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在试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其他新文件或规定,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县承贷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xlsx

附件2 南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汇总表.xlsx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汕头市南澳县政务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4405230001  联系我们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38号  备案号:粤ICP备20008825号  技术支持:南方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