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8-03 10:00 来源: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发布机构: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 【字体:

 

 

 

 

 

 

 

 

南扶办〔201823

 

关于印发南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管委)、村,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按照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汕扶办〔201835号)的要求,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制定了《南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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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澳县财政局

                               2018731

 

 

联系人:县扶贫办吴迪,联系电话:86816270

县财政局陈建阳,联系电话:86802046

 

 

 

 

 

 

 

 

 

 

 

 

 

 

南澳县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根据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汕扶办〔2018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健全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三、公开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带贫机制、绩效目标、实施结果、举报投诉情况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补助标准、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任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带贫机制、绩效目标、实施结果、举报投诉情况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监督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四、公开主体和公开方式

(一)县级由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镇、村级由镇政府、村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其政务信息公开栏、村级公共服务站等进行公告公示,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三)创新公开方式。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扶贫、财政等部门要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公告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增强公开实效。突出做好镇、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防止“一贴了之”,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提高公告公示效果。

(三)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

(四)加强监督评价。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南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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