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
<2017-03-21 09:55 来源: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发布机构: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 【字体:

南澳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的规定和《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6〕1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全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市、区(县)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四是市、区(县)财政安排下达的全市37个相对贫困村定点帮扶村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县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县按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对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协调、区(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汇编并指导实施全县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全县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分解落实县级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全县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县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所属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县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县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管委)、村。审核确定镇(管委)、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管委)、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贫困人口所在镇(管委)、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县、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九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一)南澳县系财政直管县,由省财政直接下达。
(二)县按规定应承担落实扶贫开发资金和相对贫困定点帮扶村配套补助资金,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并与省、市级资金同步下达到镇(管委)、村。
(三)县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相对拨付到镇(管委),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教育、医疗保障的补助。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 0万元。
6.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于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教育、医疗保障的补助。
(二)定点帮扶村精准扶贫县配套资金要专项用于相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发展、发展村集体经济和民生福利事业项目建设。
(三)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 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 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县要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镇(管委)、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镇(管委)、村分年度实施。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及资金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管委)、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管委)、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管委)、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管委)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中,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相对贫困定点帮扶村市及县配套补助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驻村帮扶工作队和相对贫困村,根据帮扶计划和帮扶工作实际确定提出申请,报镇(管委)审核、由县财政、扶贫部门审批后由村组织实施。
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教育保障补助,按上报相关政策,由贫困户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向村提出补助申请,由贫困户挂钩帮扶干部和村委会审核提出意见、公示后逐级上报汇总审批后,教育补助资金由银行直接划拨给贫困户,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补助款。
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补助,按上级相关政策,由贫困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相关有效的医疗费用依据,向村提出补助申请,由贫困户挂钩帮扶干部和村委会审核提出意见、公示后逐级上报汇总审批后,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银行直接划拨给贫困户,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补助款。
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验收、评估等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管委)、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镇(管委)、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镇(管委)、村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 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并汇总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于3月中下旬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将视情况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 2 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要按照各项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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