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11-30 17:07 来源: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发布机构:汕头市南澳县农业局 【字体:

 

关于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

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扶贫办:

根据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关于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扶办〔2015164号)的精神,我市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按省扶贫办粤扶办〔2015164号文精神执行,并就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对象认定工作,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区县扶贫办要积极主动向区县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省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相关工作。    

二、认真核实,杜绝作假。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在基层群众自愿申报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将符合要求的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和相对贫困人口筛选出来,防止争戴“贫困帽子”,防止弄虚作假。对于第一轮、第二轮扶贫“双到”已经列入帮扶的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和相对贫困人口,原则上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区县扶贫办要切实加强与统计、财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高质量完成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对象申报工作。

四、报送要求

() 相对贫困村

各区县按省的要求,以相对贫困程度排序填写《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申报汇总表》(附表2),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五份),于1210日前报市扶贫办,以便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

(二)农村相对扶贫户

各区县按省的要求填写《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户》(附表4),并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210日前一式五份报市扶贫办,以便汇总报省。

附件:省扶贫办关于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扶办〔2015164号)

 

汕头市扶贫办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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