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澳县云澳镇尚鲜海鲜店等3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附件)
住所(住址):南澳县
案件来源:经业务系统检索、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发现南澳县云澳镇尚鲜海鲜店等37户个体工商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且涉嫌存在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南澳县广播电视台、南澳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并责令上述个体工商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截至目前,上述个体工商户仍未改正相关行为。
经查明,上述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证据二: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违法主体;
证据三:业务系统提取监管资料,证明违法主体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事实;
证据四:实地核查情况登记表,证明违法主体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有相关执法人员签名及市场监管所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2年1月28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通过南澳县人民政府网和公告栏公告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上事实,上述当事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且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性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南澳县后宅镇育新路12号;联系电话:0754-86811908/86818602。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地址:金平区金环路18号联系电话:0754-88527709)。
附件: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37户)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4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