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南澳县2023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现将南澳县2023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申请2023年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南澳县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700元(含17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将根据房源筹建情况进行轮候;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孤老病残人员及复员退伍军人等保障对象,可以优先分配公租房。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依照相关规定,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二)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
(四)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出资额为零的企业监事、出资额为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除外);
(五)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三、在册公租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标准
2021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对象,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点及第二点第(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住房租赁补贴逐年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当年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期内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二)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以后年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县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五、本公告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若我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南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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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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