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宅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20年度南澳县保障性安居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2020年度南澳县保障性安居房分配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及产权
房屋来源:南澳县保障性安居房,地址:后宅镇后江港头,共计3套,户型面积63.77——70.24平方米。
产权性质:政府完全产权。
二、配租对象
因房源有限,本次分配配租对象为户籍属本县中心城区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即户籍属后宅镇城东、城南、城北3个居委会的居民),且没有享受其他任何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县城区人口(非农)户籍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080元(含108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
四、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四)申请人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五、修订2020年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根据《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南府办[2020] 号)的规定,对《南澳县2020年保障对象准入标准》进行修改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再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六、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公租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辖区居委会领取《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如实填写后连同申请材料递交给辖区居委会。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其中:拥有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租住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属其它情形的,应如实申报提交相应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即《南澳县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申报表》。其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包括已退休)的,应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在读学生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交学生证或病残证明;属其它情形或有其它收入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4、家庭财产证明材料。其中:拥有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公积金等的,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账户证明;拥有其它财产、物资的,均应提交相应证明。
5、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承诺书。
6、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以上材料时,申请人应在所提交资料上签字确认,收件人应当认真校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相符的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其上面签名确认,收取复印件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初审。申请人辖区居委会要通过调查,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审核合格的报镇政府。镇政府受理后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统一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县房产事务中心。
(三)复审。县房产事务中心在收到镇政府提交的报审材料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联审通过后,由县住房保障办、镇政府在辖区居委会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审批认定。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租房申请对象进行会审,予以认定。对经认定对象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五)公开抽号分房。
1、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从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中随机抽取3个轮候家庭参与抽号分房。
2、抽房号。对取得租房资格的申请人,进行抽签产生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房号。县住房保障办按抽中的房号核发《南澳县公租房准租证》(以下简称《准租证》)。
3、“房号”的抽签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届时邀请公证处和社区代表等到现场公证及监督。
(六)签订合同。申请人凭《准租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租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签订手续。
(七)入住要求。承租人应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七、租金标准
根据我县房屋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公租房租金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 1 元(以县物价部门核定为准),以后随着房屋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租金由县公租房管理部门按月收取。公租房承租对象要自行承担水电费、电话费、电视网络费、卫生费等有关家庭生活费用。
八、退出管理
公租房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租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
(一)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等原因导致家庭
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人均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户口迁移的;
(五)相关证件过期、被注销或者变更证明内容的;
(六)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情形。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对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含本数)或者累计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买卖、转借、转租公租房的;
(四)利用公租房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着改变公租房原有结构,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严重毁损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的。
终止或者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公租房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腾退的,租金标准计收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九、监督管理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住房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公租房的分配,并接受监督。
(一)县公租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入住公租房的承租人、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核、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依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公租房保障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时应当同时提供事实依据。公租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保障或者获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20-08-08 15:07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