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2020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2020-03-12 15:29 来源:本网发布机构:本网 【字体:



南澳县2020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南澳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如下:

一、准入条件:

申请2020年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人口(非农)户籍的家庭;

2.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080元(含1080元);

3.家庭住房条件: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人;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将根据房源筹建情况进行轮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依照相关规定,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正在承租公租房的;

(七)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一)住房租赁补贴逐年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当年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期内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二)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以后年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县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四、若我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南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

                           20203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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