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2016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南澳县2016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澳县2016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2016年住房租赁补贴:
具有城镇人口(非农)户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每人700元/人.月,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依照相关规定,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逐年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当年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期内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二、2015年及以前年度申请且审核合格的住房保障对象(含已实物配租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人口(非农)户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每人700元/人.月,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三、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以后年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县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南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南澳县2016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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