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南府办〔2020〕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及产权
房屋来源:南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1套,地址:后宅镇后江港头。
户型面积:62.92平方米。
产权性质:政府完全产权。
二、配租对象
经2024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符合的轮候对象。
三、分配方法
目前,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空置房源1套,因轮候对象只有1户,故本次不需采用公租房轮候评分规则,采取直接配租方式。
四、租金标准
根据《南澳县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调整公告》、县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公租房租金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为准),以后随着房屋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租金由县公租房管理部门按月收取。公租房承租对象要自行承担水电费、电话费、电视网络费、卫生费等有关家庭生活费用。
五、退出管理
公租房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租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
(一)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人均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户口迁移的;
(五)相关证件过期、被注销或者变更证明内容的;
(六)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情形。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对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含本数)或者累计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买卖、转借、转租公租房的;
(四)利用公租房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着改变公租房原有结构,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严重毁损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的。
终止或者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公租房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腾退的,租金标准计收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住房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公租房的分配,并接受监督。
(一)县公租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入住公租房的承租人、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核、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依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公租房保障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时应当同时提供事实依据。公租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保障或者获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
附件1:经2024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符合的轮候对象情况表.xls
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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