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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解读
  • 2018-07-10 09:23
  • 来源: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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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2年,我市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规定,并结合省批复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原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提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行为的贯彻意见,出台了《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教育局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价〔2012〕136号)、《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汕头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汕价〔2012〕200号),执行至今。

近几年来,省先后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部分政策已发生了变化。2015年,《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管理权限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为此,省发改委在2016年,将粤价〔2012〕47号及批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文件一并废止。2018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为贯彻落实新版定价目录,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启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

(二)参考文件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2016年省已废止,但可参考)

三、政策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公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中“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我市公办幼儿园管理依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实行属地管理。

(三)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管理原则。“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是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为维护受教育者权益一直以来实行的价格管理政策,本《通知》中继续实施。

(四)废止文件。本《通知》出台后,原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教育局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价〔2012〕136号)废止。废止理由:依据文件省已公告废止。

(五)实施时限。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府令第178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新制定《通知》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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