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市政府对2011年9月颁布的《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奖励办法”)。现就新奖励办法有关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辅助、扶贫救济、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按照《新条例》规定和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和二个女孩以及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仍可继续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原奖励办法有必要继续再实施。
新奖励办法共十九条,除第二条外,其他十八条均与原奖励办法的规定相同。第二条规定奖励对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限制规定奖励对象适用范围和条件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即新《条例》出台之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以及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