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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 2018-04-18 15:18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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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对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现就《实施办法》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5年4月14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四类行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2015年7月24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规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由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016年5月20日,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6〕144号)。文件执行至今,共有1774家/次的企业享受了稳岗补贴,补贴金额合计10332.75万元。

为使文件制定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汕人社〔2016〕144号文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对文件政策进行完善,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3月23日印发,2018年4月24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申报稳岗补贴的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已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稳岗补贴的申请材料。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清楚说明企业的生产情况、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裁员情况等;

2.《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实施办法》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1-12月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用工备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校核后退回)

(三)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备齐申请材料,并将《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分别送至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校核。完成信息校核后,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已校核的《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及申请材料。

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基金拨付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四)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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