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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解读
  • 2018-04-18 15:01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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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我市将在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2015年下半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也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两个文件均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科学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考核,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2017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二、政策制定的目的

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也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法律的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从社会效益方面,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科学合理设定工伤保险费率,一方面可以通过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的稳定运行。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为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从适用范围、免予考核情形、费率档次、浮动周期、浮动依据、费率浮动程序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具体实施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浮动费率的周期。

根据文件规定,费率浮动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周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当次浮动周期的考核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

(二)费率浮动的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此外,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还将根据规定进行上浮或下浮费率档次。

具体见下表:

行业类别

工伤保险支缴率

浮动档次

费率浮动比例

其他浮动因素

一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其他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3.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4.已达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已达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支缴率≤100%

基准费率

1

二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80%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50%

三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80%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50%

四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80%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50%

五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80%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50%

六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80%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50%

七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80%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50%

八类行业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5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2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80%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50%

(三)费率浮动的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新一浮动费率周期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于当年5月份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征收。

(四)浮动费率考核的因素。

根据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主要考核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工伤保险支缴率。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是相挂钩的。

二是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优待,从而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追加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同时,对于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不予实施费率下浮,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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