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
2013年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下浮费率。
2017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明确了要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二、政策制定目的
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既有国家、省的上位法支撑,也有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现实需求、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做好稳定岗位工作,预防和减少失业积极的意义。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充足,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对于基金收支平衡影响较小,也有利于降低基金运行风险。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后,我市90%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会下调,将进一步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成本,对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稳定的就业形势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之后,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政策主要内容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在粤人社发〔2013〕13号文的框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从适用范围、浮动周期、浮动档次、浮动程序等方面对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
(一)失业保险费率浮动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二)费率浮动的周期和具体实施流程。
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设定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当次浮动周期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进行考核。今后以此类推。
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失业保险申领率、拟确定的缴费费率等信息,于当年5月份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收。
(三)费率浮动的档次。
档次 |
考核标准 |
缴费费率 (缴费系数×基准费率) |
第一档 |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
0.48% (0.6×0.8%) |
第二档 |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64% (0.8×0.8%) |
第三档 |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8% (1×0.8%) |
第四档 |
用人单位参保未满24个月的 |
0.64% (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