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独特的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必须解决好的实际问题。城管执法部门要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对自由裁量权加以严格限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规则和细化、量化标准公之于众,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利于使行政相对人对号入座,自觉接受处罚,从根本上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不公开、不公正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建立规范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不断推进我市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造“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专人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拟制了《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草案送审稿)》;并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20多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对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对包括市容、市政、绿化和规划等四个方面共143项违法行为进行细化、量化,经征求汕头中心城区各执法队伍意见建议后,再次征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建议,并在我局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后,拟制了《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草案送审稿)。2018年1月10日,我局依立法程序向市法制局提请对《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草案送审稿)》及其附件《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草案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查。2018年2月27日收到市法制局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我局根据法律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附件《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
二、政策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保障和附则五个部分,对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准表》分市容、市政、绿化和规划四个部分,对目前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细化量化,其中包括市容类73项、市政类34项、绿化类19项、规划类17项,共143项。《基准表》将每一项具有法定裁量幅度的违法行为细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三个档次,并根据《规定》的要求分别处以相应幅度的行政处罚。
相关说明:1、《基准表》中所列出的当前我市中心城区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的143项行政处罚事项中,除了绝大多数是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形式为主,还包括警告(17项)、没收(6项)、责令停业整顿(3项)、暂扣许可证(1项)等四种行政处罚,而这四种行政处罚除了该法定事项可罚可不罚,可单处或并处之外,并不存在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幅度,所以,《基准表》中行政处罚具体事项的裁量标准主要是以法定的罚款金额,按照《规定》第十条的公式计算出相应严重、一般和轻微三个档次的罚款金额,作为划分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标准。
2、关于可单处可并处,以及可罚可不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基准表》主要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相关裁量标准,将法定可单处可并处的违法事项,按照《规定》第十条的公式计算出相应严重、一般和轻微三种情形的罚款金额,作为每一种情形可以并处的罚款金额。同时,《基准表》中将法定可罚可不罚的违法事项,按照《规定》第十条的公式计算出相应严重、一般和轻微三种情形的罚款金额,分别作为严重和一般情形必处罚款的金额,以及轻微情形可处罚款的金额。
三、解读机关
《规定》及其附件《基准表》的解读机关: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54-885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