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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管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 2018-01-22 16:04
  • 来源: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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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汕头市城管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2016年1月1日印发实施的《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到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管理,日常监管水平,解决环卫作业市场化二年来日常监管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对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实施,明确今后一段时间内环卫作业市场化的监督管理依据,确保环卫作业市场化规范有序运行。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以及监督管理二年来的实践情况,我局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对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发函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汕头市城管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在城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报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确认内容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及理由

除了对原有文字进行适当修改外,结合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以及监督管理二年来的实践情况,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操作。

第十条在“满分为100分”之后,加入“市区两级考评比例暂按4:6”,是按照汕府办﹝2015﹞1号文第五大点质量评估中的“市区评估分值暂按4:6折算”的内容修改的。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每月对市、区的月度考核结果进行核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奖罚,付还相关包干费用。”修改为“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于当月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送采购人核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奖罚,报区级财政支付当月的环卫包干经费”。进一步明确奖惩及支付,并将之与《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合并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删除“日常检(抽)查每月不少于4次,自然月份的中、下旬组织月度考核。”增加“区级如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执行”。删除理由是环卫作业属于动态管理,时效性强,同时受到客观制约因素多,实行经常化巡查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增加为区级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明确了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存在问题未能按照市、区考核监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或经2次书面督办未予完成整改的,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对根据问题所在区的《作业评分标准》予以扣分。”改为“作业服务单位未能按照市、区考核监管部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完成整改的,按相关项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逾期仍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发出通知书,书面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对问题所在区域按考核评分标准予以加倍扣分”。这是针对 作业服务公司消极履行合同义务,出现问题整改不力或不彻底的情况,加重对其扣分处罚。

第十六条,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人员及工具、机械”后面增加“保洁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洁人员应统一穿着作业服装,作业服装应有明显的公司标志及反光条。”是规范保洁车辆和环卫工人的着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该条调整为修订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增加了“第十九条市级考核监管部门应将作业服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纳入月度考核内容,包括核实用人、设备机械配置情况、调阅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保等各类资料,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随时提供、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和隐瞒”。以及“第二十条作业服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职,确保作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对于弄虚作假、不服监管、作业效果差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警告、责令整改、责令采购人依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禁止作业服务单位三年内参与本地区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公开采购的竞标活动等措施”。增加以上二条是为了规范督促作业服务单位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中标后作业服务单位出现弄虚作假、不服监管、作业效果差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明确惩罚依据,加强惩戒效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修改为“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确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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