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20年1月14日,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施行时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并于2021年7月12日进行修订,现因上述文件已到期,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结合5年来的工作实际,牵头修改完善并形成《南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于2024年12月25日印发,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管理职责,该部分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工程管理体制,该部分从管护模式和管护机制两部分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管理责任制和专业化管理;三是运行机制,主要内容为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营;四是水源、水质管理,主要内容为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五是供水管理,主要内容为提高供水管理技术,提高供水管理水平;六是水价核定、水费计收,该部分明确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费收缴方式;七是管护经费,该部分是规范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八是附则,该部分是规定《办法》实施年限。
三、重点内容
(1)理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
鉴于我县山区村与集镇在供水水源、地势高差、人口数量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办法》规定,推行向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实行城乡一体化供水。为了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办法》同时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和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落实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饮用水及必要的供水服务;县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供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2)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明晰产权是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的前提。为此,《办法》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3)加强供水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
《办法》规定,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设备、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规定,供水管理单位遇突发供水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上报镇(管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了解政策详情,请点击浏览:《南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