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工程建设领域)起始时间的公告》(南府〔2021〕1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委深改委印发的《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行政职权的调整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工作思路以“宜放则放”,突出镇街主体地位、以镇街需求为核心进行研究,经征求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确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的252项职权进行梳理、优化完善,精准确定先于下放的167项,同时明确统一调整由乡镇实施的时间。《公告》的出台,依法将相关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对进一步推动镇街体制改革,做大做强镇域经济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
三、《公告》的主要亮点
一是聚焦乡镇实际需求,研究梳理了《南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工程建设领域167项)》,内容包括19项委托事项和148项授权事项,包含行政处罚143项、行政许可12项、行政强制5项、其他行政事项7项。
二是明确统一调整由乡镇实施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公告》有效期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的有效期一致。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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