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细则》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规范我县县级公租房的筹建和配租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好“幸福南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92号) 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此修订《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细则》。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3、《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4、《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5、《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细则》共分为七章三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公租房保障的界定及参与公租房管理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核准工作,县房产事务中心是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具体工作。
2、县民政部门、镇(管委)人民政府为审核单位,负责对保障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定和资格审核工作。
3、各县直机关应根据本单位职能积极配合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二)第二章准入标准明确了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明确准入标准应当每年度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和房产事务中心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第三章申请与受理明确了申请方式、申请条件、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1、申请方式
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申请家庭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以本人为申请人。
2、申请条件
《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细则》规定了本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人群、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群家庭和个人的申请条件:
(1)明确各类申请家庭和个人住房困难标准。
(2)区分不同类别设置居住、工作条件。
(3)外来务工人员设置社保条件限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规定在南澳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
3、申请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完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明;
(3)本县城镇居民申请人由所在单位、社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居住状况证明;
(4)本县城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城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第四章审核主要明确了申请过程中的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各镇(管委)收到申请材料应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同时应该同步开展对于申请人多渠道多维度的信息审核。
3、公示: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资格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4、轮候:经核准登记的对象纳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
(五)第五章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明确了特殊情形的特别规定。
(六)第六章续租申请的审核明确了对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事项、流程作出了规定。
(七)第七章相关责任明确了对保障对象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审核细则的有效期
本审核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日。
了解政策详情,请点击浏览:《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