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民宿经营管理特制定《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编制背景
(一)近年来,随着“南澳大桥”通车及南澳全域旅游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南澳县范围内一些小民宿、农家小院、渔家乐凭借规模较小、价格低廉的灵活优势在宾馆与酒店的夹缝之间迅速兴起。这些家庭式小住宿普遍设施简陋、收费低廉、入住自由,存在的极大安全隐患,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关注,民宿已成为进岛游客的首选住宿场所之一。因此,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宿行业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二)为适应南澳县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南澳县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的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县民宿经营和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规范我县民宿经营管理,为民宿经营提供指引,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6、《广东省旅游条例》
7、《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8、《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适用管理对象、申办和经营制度、登记管理、经营监管、违法查处和相关处罚规定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建或者租赁的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小型住宿场所(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渔家乐)。
(二)明确申办和经营要求:民宿应当在客房规模、建筑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才可进行申办和登记。
(三)明确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镇(管委)根据委托已委托受理相关登记事宜,登记不收取费用,内容包括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和重新申请登记情况、信息核验、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安装等。
(四)明确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关经营要求,包括持证经营、履行安全义务、配合公共管理、提供真实信息。并鼓励民宿经营者购买相关保险,以减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明确经营监管责任:县各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内对民宿的服务质量提升和民宿行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对违法民宿经营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明确违法查处和相关处罚规定: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民宿经营管理的行为的查处规定。
了解政策详情,请点击浏览:南澳县关于实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