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关于做好〈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0〕182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汕头市地震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汕头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将以规范性文件提请进行对外公布。
二、有关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等法律条例规定,并经过市编办审核后,我局目前有对以下九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5)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6)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7)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8)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9)持证单位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转借资质证书的;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我局认真组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违法情节进行相应的等级划分(即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共四个等级),并通过不同等级的细化标准予以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