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野生河豚鱼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范河豚鱼食物中毒风险,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以下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一、深刻认识河豚鱼毒性风险
河豚鱼毒素是一种剧毒物质,其毒性约为氰化钠的1250倍,仅需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河豚毒素性质稳定,普通的蒸煮、煎炸、日晒或腌制均无法将其彻底破坏,中毒后发病迅速,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死亡率极高。
二、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河豚鱼的经营销售有着严格的准入门槛。县内各食品经营单位务必遵守以下要求:
一是禁止经营野生河豚鱼。严禁任何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加工野生河豚鱼。野生河豚品种混杂、毒性不可控,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品种。
二是仅限经营特定品种的养殖河豚鱼。允许经营的仅限于农业农村部备案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种人工养殖品种。
三是必须来源于定点加工企业。经营单位必须采购经国家批准的河豚鱼源基地出产,并在经认定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产品。销售的河豚鱼产品应为去鳍、去内脏、去皮、去头的“皮肉分离”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必须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标明产品名称、加工企业、原料基地等信息。
四是不得私自宰杀、销售活体。市场不得销售未加工的活体河豚,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如餐厅、酒店)不得自行宰杀河豚鱼。
三、消费者要切实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不购买:不要购买活体河豚或来源不明的河豚鱼产品。如果选择购买,请认准预包装上的追溯二维码,确认是农业农村部备案的养殖加工产品。
二是不食用:不要尝试自己宰杀烹饪河豚。家庭处理无法彻底清除毒素,风险极高。在外就餐时,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正规餐厅,确认其河豚产品来源合规,切勿食用来源不明或餐厅私自宰杀的河豚。
三是不轻信:不轻信“野生河豚更鲜美”、“民间处理手法能去毒”等错误说法。
四、警惕中毒症状
河豚毒素中毒潜伏期短,通常为10分钟至3小时。若出现口唇麻木、舌尖麻木、头晕、恶心呕吐、四肢无力、呼吸困难等症状,请立即停止食用、立即催吐(若神志清醒)、马上拨打120送医,并保留剩余食物样本以便检测。
如发现违法经营河豚鱼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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