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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澳县关于警惕食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的风险提示
  • 2025-09-30 11:5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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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豚鱼(学名河鲀)虽然含有剧毒,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喜欢自行捕捞、自行加工食用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因此每年都会发生此似食物中毒事件。为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有效防范因食用河豚鱼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以下风险提示:

  一、认清河豚毒素危害

  一是毒性极强。河豚毒素是一种强效神经毒素,能迅速麻痹人类神经系统。仅1-2毫克河豚毒素就足以致人死亡,毒性强度是氰化物的1000倍。二是毒素稳定。河豚鱼毒素主要集中在卵巢、肝脏、肾脏等部位,理化性质稳定且耐高温,一般烹饪加工方法如蒸、煮、炖、炒等难以破坏其毒性,无法通过“煮熟煮透”降低风险。三是发病迅猛且无特效药。误食河豚鱼中毒后毒素会快速攻击神经系统,初期出现口唇发麻、四肢无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等症状。如不及时救治,中毒者可能在发病后4-6小时内因呼吸衰竭死亡,严重者会在发病1小时后失去性命,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

  二、警惕高风险情形

  一是家庭为中毒高发场景。广东省监测数据显示,59.3%的河豚毒素中毒发生在家庭,部分渔民捕获野生河豚后自行加工食用,易引发风险;二是“伪装海产品”易误认误食。不仅河豚本身有毒,其他的海产品包括云斑裸颊虾虎鱼、圆尾鲎等可能富集河豚毒素,外观与普通食用鱼相似,易误认误食。三是季节毒性高峰需重点防范。每年2-5月河豚鱼毒素最强,此时正值雌鱼卵巢发育期,毒性最强。肝脏在春季产卵期毒性也达到峰值。云斑裸颊虾虎鱼等含河豚毒素的鱼类在冬季至早春毒素含量最高。四是有限开禁下存新风险。2016年国家有条件放开两种养殖河豚加工经营,但部分不法商家违规制售河豚产品,流动摊贩监管难度大,消费者难以辨别合规产品。

  三、明确合法经营与食用边界

  近年来,为防控河豚鱼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国家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根据有关文件,养殖河豚鱼须经具备资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且加工原料须来源于农业部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鱼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需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清晰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同时附带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严禁经营养殖河豚鱼活鱼及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也严禁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四、落实各方责任

  一是食品经营单位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销售加工的河豚鱼产品,须为经资质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国标加工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需查验并留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证。因此,市面上能买到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豚鱼都不是活鱼,而是经过宰杀后的鱼皮、鱼肉等制品,且所有流通产品外包装均带可追溯二维码。二是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鱼,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或河豚鱼制品。三是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及其相关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烹制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均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五、延伸安全提示

  除河豚鱼外,广大市民还需警惕其他食品安全及生态保护相关风险,不购买、不采摘、不食用野生蘑菇或来源不明的蘑菇,避免误食毒蘑菇引发中毒;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严守生态保护与食品安全底线;禁止食用“长江野生鱼”“长江白鱼”“长江鮰鱼”等长江禁捕渔获物,共同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六、应急处理

  广大市民要留心食物中毒表征,一旦发生误食或疑似中毒,应立即催吐、注意保持侧卧,并迅速前往医院治疗,同时要留存可疑食物及呕吐物。

  如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销售、加工河豚鱼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请立即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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