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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流调等行为需负法律责任
  • 2025-08-15 09:3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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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报告一例境外输入基孔肯雅热病例,在疾控部门流调中该病例故意隐瞒、谎报关键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若出现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疑似症状,请立即就医并主动告知旅居史和蚊虫接触史。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应接受和配合,如实提供行程轨迹、接触史、症状等信息,拒不接受和配合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每个公民都应知道的传染病防治责任

1. 接受防控措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信息、阻碍调查

2. 自我学习防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应当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如传播途径、防护方法)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咳嗽礼仪)

  保持健康生活方式(合理饮食、规律作息)

3. 履行科学消毒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被污染的水、物品、场所按疾控要求严格消毒

  拒绝消毒的,由疾控部门强制处理

4. 如实提供信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需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和接触史

  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易导致传染扩散的工作(如食品加工、托幼服务)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需采取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5. 及时报告疫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发现患者/疑似患者应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二、疫情防控中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适用情形:因违反防疫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适用情形: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和流行病学调查

  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故意传播传染病

  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等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行为:

  拒不执行政府紧急防疫命令

  拒绝配合核酸检测/隔离措施

3. 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适用情形: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量刑标准:

  造成传播危险: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严重后果:3~7年有期徒刑

  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对象: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

  构成要件:

  故意隐瞒病情

  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实际传播后果


来源:金平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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