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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南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

  (1)县政府领导及分工;

  (2)县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2.规章文件

  (1)规章;

  (2)规范性文件;

  (3)其他文件。

  3.政务动态 

  4.财政预决算

  5.政府工作报告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其他

  (1)重点项目;

  (2)应急管理;

  (3)人事信息;

  (4)规划计划;

  (5)统计信息;

  (6)信息公开机构;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nanao.gov.cn/)及县政府微信公众号南澳之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必要时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在南澳县政府大院大门西侧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信息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1.索引号:由信息生成发布机构代码、目录类别代码、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2.发布机构:指信息发布主体。  

  3.名称:指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主题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4.文号:指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正式公文类有此项)。  

  5.分类:按文件的文种和类别进行分类。  

  6.发文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时间。

  7.主题词:指公文中代表其内容特征的、最能说明问题的、起关键作用的词(正式公文类有此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股。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澳县隆澳大街政府大院政府大楼县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515900

  联系电话、传真:0754-86802339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09/index

  (二)提出申请

  向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电子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正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回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