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现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5〕42号)。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6日
政策解读:《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的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