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23007019492M/2024-00059
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1-27
南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
2024-01-27

南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4-01-27  浏览次数:-

  申请人黄照回,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一片水产大楼一层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11。

  申请人黄丹青,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一片水产大楼一层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11。

  申请人黄文旭,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南澳县后宅镇隆澳路154-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15。

  申请人黄大弟,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住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六片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19。

  申请人黄东升,男,1991年8月3日出生,住南澳县后宅镇城东居委会山顶村一片8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12。

  申请人黄秀丽,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住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五片3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43。

  被申请人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北33号。

  法定代表人:吴贵利,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黄照回等六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府提交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申请书》中提出:依法将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523010100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在申请人名下。

  本府已就该事项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首次裁决。因申请人不服行政裁决结果,于2023年4月29日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本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的规定,本府于2023年8月2日再次受理申请人黄照回等六人与被申请人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渔村民委员会就南府国用(1992)第05230101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地块的权属争议,于2023年8月15日组成行政裁决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系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居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祖宅房屋(光泽堂黄氏宗祠),申请人家族成员一直延续居住生活在祖宅之内。2019年5月份,申请人祖宅房屋被非法停电停水,申请人之一黄悟杰(已故)在诉讼中得知了南府国用(1992)证号:0523010100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存在,该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权人竟然是后宅镇山顶第一管理区办事处,即现在的山顶渔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及其家族成员感到十分诧异和不理解。

  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祖宅土地在不知情情况下,被非法确认在山顶渔村民委员会名下,明显属于错误,申请人于是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异议登记,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9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向贵府依法提起处理申请,请求贵府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申请人在首次行政裁决审理时提交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供电局缴费查询卡、水费用户卡、出生证、死亡证明、山顶渔村委会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光泽堂平面图”、“南澳县志”节选复印件、房屋现状照片、证人证言、族谱、行政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在再审期间,申请人重新提交了族谱文件。

  被申请人陈述:

  一、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能受理,应予驳回。根据《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但纵观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一众申请人与所涉土地的权属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定条件,依法不能受理,应予驳回。

  二、所涉土地的使用权属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享有充分的权属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首先,涉案土地的上盖房屋,并非申请人所称的“祖宅”、“宗祠”,案涉旧屋原是在南澳县解放前“钴槽主”(地主。所有申请人均与其没有血缘关系)所建居住房,共有十多间,新中国成立后,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被消灭,南澳县解放前夕,该旧屋主人携带其国民党“议长”儿子举家逃往台湾。南澳县解放后,该旧屋按照彼时的《土地改革法》由南澳县人民政府收回并由被申请人占有和使用。

  其次,申请人家族成员也并无一直延续居住在涉案土地的上盖房屋内,案涉旧屋曾先后作为山顶乡公所、山顶农业社、山顶五爱渔业生产合作社、山顶大队、山顶渔村第一管理区办事处、山顶渔村民委员会等村(集体)组织的办公场所,大致在1952年至1986年期间,村兴办山顶小学,该处地块及地上房屋(部分房屋还是在1976年由学校所建)作为山顶小学校址,由村集体负责管理、使用。1986年山顶小学迁址后,1986年3月1日至2005年期间该址又作为山顶幼儿园的园址。上述历史情况,我村老一辈村民人人皆知。申请人一行与前述旧屋的原主人“钴槽主”及其儿子都无任何血缘关系,据了解,黄照回兄弟三人的生身父亲姓“郭”,称争议房产为宗族宗祠更是无事实依据。

  再者,被申请人(原名称山顶第一管理区办事处)于1992年就该地块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府国用(1992)第01047号],土地面积3018.4平方米,土地使用用途为“办公”。并就土地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包括案涉黄悟杰所霸占的旧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号:粤房字第1054634号)。被申请人才系案涉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权属人,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申请人故意通过缠访缠讼的方式,恶意拖延市政项目进度,严重影响民生民安,以达到其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为规范旧村庄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县城区域经济和村乡村振兴协调发展,山顶渔村原村委会旧址片区计划以“三旧”改造方式进行开发利用,项目的合作主体挂牌方案、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等事宜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公示,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项目经过全体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是山顶渔村全体村民发展意愿的体现,涉及整个山顶渔村集体经济利益。然而,正在项目逐步推进之际,申请人等群体人员组成所谓的“黄氏宗亲”,编造族谱、伪造证据,在没有任何血缘依据或其他证明、证据的情况下,突然出现,凭空捏造称是案涉土地旧屋建设主人的后代,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入案涉房屋进行居住霸占,并将霸占房屋定义为自家“黄氏宗祠—光泽堂”;甚至多次聚众闹事、缠访缠讼、散播不实言论、阻挠片区开发,在南澳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523民初155号、(2021)粤0523民初156号),南澳县人民法院一审已确认申请人中的带头人黄悟杰、黄细弟无理侵占的不当行为,判决黄悟杰、黄细弟应在30日内搬离并返还占住的房屋,在土地房屋产权明细的情况下,在法院勒令停止不法行为的情形下,申请人等群体人员仍然一意孤行,不知悔改,肆意霸占房屋土地,恶意阻扰片区改造开发,导致山顶渔村片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已延期约3年,至今无法继续推进,其不法意图十分明显,就是想从片区旧城开发中谋取不当利益,该行为和动机应当接受严厉的谴责,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恳请公正审查,秉公处理,驳回申请人无法无天、无理无据的申请,保障被申请人全体集体成员的合法、正当权益。

  被申请人在首次行政裁决审理时提供了答辩书、村民代表联名《致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后宅镇人民政府《证明》、照片、证人证言等材料。在再审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提供了答辩书,并补充提交了行政裁决书等相关材料。

  本府查明:

  一、2023年9月6日,本府组织争议双方对案涉宗地及房屋开展现场勘验、指界工作。被申请人山顶渔村民委员会在现场指界,确认案涉证书南府国用(1992)第05230101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宗地图的四至范围(东至路,西至沟,南至公路,北至路)无误后,在勘验笔录上签章确认。由于申请人一方没有提供所主张的宗地权属范围图,仅由申请人之一黄照回在现场进行指界,本府按申请人之一黄照回的口述指界作出初步权籍调查成果图(东至路,西至巷,南至公路,北至路),由申请人之一黄照回签名确认。经比对证书宗地图及初步权籍调查成果图的界址点,双方指认的争议土地范围基本一致。根据现场,案涉土地上现建有案涉房屋(挂有牌匾“黄氏宗祠”)、原“山顶渔村公共服务中心”、平房数间以及居民楼一座,土地南面空地作为停车场使用。

  二、行政裁决合议组成员于2023年9月12日、11月28日、12月1日前往县档案馆和县史志办查询相关史志、历史档案材料,查得县史志办所存《南澳县志》“卷十二 祀典”中“黄氏祖祠在隆澳山顶鄉宣統間裔孫瑞光倡建堂名光澤縣議員德輝其裔也”的记载,和《南澳县教育志》中记录的1986年山顶小学、山顶幼儿园的负责人名称,以及县档案馆所存原广东省城市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原地主在城镇房产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城房字(1982)第112号)等历史资料。

  三、申请人依据《南澳县志》记载内容“黄氏祖祠在隆澳山顶鄉宣統間裔孫瑞光倡建堂名光澤縣議員德輝其裔也”,主张其祖先“瑞光”建设了“黄氏祖祠光泽堂”,申请人一方在山顶渔村拥有该处合法祖宅,且家族成员一直延续居住生活在内。对此,申请人提供了部分人员的出生、死亡及婚姻证明文件,缴纳水、电费用凭证、名为《黄氏族谱 南澳县山顶乡五虎黄》的族谱文件以及部分村民的证言文件作为证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族谱文件,六名申请人中,黄丹青的父亲为黄照回,黄东升的父亲为黄虞昌,黄秀丽的父亲为黄虞杰,黄照回、黄虞昌、黄虞杰的父亲为黄阔嘴;黄文旭的父亲为黄老缶,黄老缶、黄阔嘴的父亲为黄抛;黄大弟的祖父为黄岩,黄抛、黄岩的父亲为黄喜公(又名瑞光)。上述关系仅为申请人一方提供,经向公安部门查询,均查无上述申请人与“瑞光”的亲属关系。

  四、被申请人在答辩材料中称案涉旧屋原是在南澳县解放前“钴槽主”所建居住房,南澳县解放后由被申请人一直占有使用,并陆续作为多个村集体组织的办公场所,又在1986年前后作为山顶小学和山顶幼儿园的办学场所,并提供了历史上山顶幼儿园师生合影以及村民的证言文件材料作为佐证。根据县史志办存档的《南澳县教育志》,山顶小学和山顶幼儿园在1986年存在办学事实,但没有办学位置的记载。被申请人提供部分村民的证言材料中叙述了案涉房屋的历史使用情况,但所附照片无法辨认是否与案涉房屋存在联系,证言内容未经相关部门予以证实。

  五、经调取案涉证书南府国用(1992)第05230101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档案材料,其中有原后宅镇山顶第一管理区于1992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中载明:“现办公地址土地范围约三千左右平方米,自解放后至今一直为我管区做办公场地,解放初期该地范围是一片荒地坟墓,54年当时集体对该地进行开荒,并围起四周围墙,东至大路,西至小路,南至公路,北至路和沟”。该证明有原后宅镇山顶第一管理区办事处盖章,且有1992年7月23日后宅镇人民政府出具“反映情况属实,请给予辖权”的办理意见并加盖印章。原后宅镇山顶第一管理区于1992年7月23日凭手工绘制的宗地图、界址调查表以及上述证明文件向原后宅镇国土管理所申请办理确权登记,于1992年8月12日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2023年9月13日,本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诉求的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府认为:

  一、根据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三条“征收祠堂廊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以及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原地主在城镇房产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城房字(1982)第112号)“三、原地主、富农在城镇的房屋,解放后未按规定登记领证,已作无主房收归公有、作公产管理的,不予变动。四、解放前典当的房屋,解放后出典人自愿让给地主回赎归地主所有,土改后已作地主房屋没收归公的,不再变动”等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将地主、祠堂的土地收归公有。因此,不论案涉房屋的历史真实情况为“黄氏祖祠”或是“钴槽主”所建的房屋,均在土地改革时期收归公有。

  二、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一方主张其祖先“瑞光”建设了“黄氏祖祠光泽堂”,申请人一方在山顶渔村拥有该处合法祖宅,且家族成员一直延续居住生活在内。首先,县内保存的《南澳县志》仅记载“黄氏祖祠在隆澳山顶鄉宣統間裔孫瑞光倡建堂名光澤縣議員德輝其裔也”,但在县内保存的史料中查无“光泽堂”的具体位置,案涉房屋“黄氏祖祠”是否为《南澳县志》中“瑞光”所建“光泽堂”无法确认。其次,即使案涉房屋“黄氏祖祠”为“瑞光”所建,申请人提供的出生、死亡及婚姻证明,仅能证实部分申请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申请人所提供的族谱所记载的关系未经公安部门确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追溯证实申请人一方与“瑞光”的身份关系。再次,申请人一方并没有提供任何一方自“瑞光”处取得案涉房屋“黄氏祖祠”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权属依据材料,所提交的缴纳水电凭证也并非权属来源材料,未能证实申请人一方与案涉房屋“黄氏祖祠”存在利害关系以及享有“黄氏祖祠”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综上,申请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实《南澳县志》记载的“瑞光”建设的“光泽堂”是案涉“黄氏祖祠”,无法证实申请人一方是“瑞光”的后代,无法证实其从“瑞光”处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案涉房屋“黄氏祖祠”的所有权或所在土地的使用权等权利,申请人一方主张对涉案“黄氏祖祠”享有权利缺乏权利来源依据,无法证实与争议土地及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根据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解放初期接受或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于1992年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后宅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办理了南府国用(1992)第05230101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过程符合登记程序,证书为合法取得。对此,申请人一方没有提供任何证实其拥有案涉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有效证据以否定该证书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黄照回等六人主张对案涉土地享有权利的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其与案涉土地权属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府裁决如下:

  一、确认案涉位于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的3018.4㎡,证号为南府国用(1992)第05230101006号的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被申请人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渔村民委员会。

  二、驳回申请人黄照回等六人的申请。

  如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